第三十一条

有效

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览景区的优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对获得县级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优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