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见义勇为行为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设区的市、县域内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或者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适龄子女,教育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教育资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