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见义勇为行为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设区的市、县域内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就读。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或者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适龄子女,教育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