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等被确认的行为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