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补助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