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被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伤残人员抚恤管理的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