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收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