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