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消费和投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