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网信、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