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