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