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