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