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联动方案,对严重违法或者风险较大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采取措施,防范资金转移,维护金融稳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