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激励政策,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为金融人才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