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加大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主要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