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发展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位、产业、资源等因素,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金融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人才引进、环境营造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