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治区毗邻东盟国家的区位优势和经贸合作基础,完善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和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面向东盟的人民币跨境结算、货币交易和跨境投融资服务,推动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