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接到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