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