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金融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政策和措施,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金融业态协调发展,支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推进地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