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有效对申请注册名称或者经营范围包含投资、信用互助、众筹、交易场所等字样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及时发现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根据情况采取整治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