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记录制度,按照规定将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