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授权、备案等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