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相关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交换与整合,做好监测、评估、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