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管理,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分析、评价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