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