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等的引导和规范,统筹加强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