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非现场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