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清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经营许可或者取消授权、备案,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