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自律、协调、维权、服务职能,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