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编制详细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