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