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