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