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