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依照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