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人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