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