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牌匾标识设置不符合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楼顶设置非镂空牌匾标识的。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