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设置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完成后十日内向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变更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