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二十一条有效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设置牌匾标识。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完成后十日内向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变更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