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的,由牌匾标识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拆除。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