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

设置人应当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及其联系方式等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