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七条有效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设置人应当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及其联系方式等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