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