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设置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牌匾标识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在登记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牌匾标识;
(三)重点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牌匾标识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四)一个单位或者经营户一般只能设置一个牌匾标识,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五)禁止利用建(构)筑物楼顶设置非镂空牌匾标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