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益广告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