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文明公约等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城市文明建设,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