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网络行为规范:(一)不利用网络诋毁、侮辱他人;(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三)不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四)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