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网络行为规范:

(一)不利用网络诋毁、侮辱他人;

(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三)不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四)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